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97號原告 羅遠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刊王(周刊發行單位-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