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撤緩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撤緩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夢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5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年度執聲字第1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夢婷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夢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原訴字第54號判處有期徒刑
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㈠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關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㈡應依檢察官指定之期間,接受20小時之法治教育,於108年2月24日確定在案。
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執緩字第220號案件函請履行緩刑條件,惟受刑人雖曾於緩刑期內因另案入監服刑,但於108年12月出監後迄今109年4月,已連續5月未至觀護人室報到,受刑人亦未能指定期內完成義務勞務及法治教育之緩刑條件。核受刑人所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之規定,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及所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規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惟緩刑制度係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設,而刑法第75條之1之立法理由即明示:
「修正條文第74條第2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週延。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一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故檢察官以行為人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事由據以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法院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考量,妥適審酌被告是否違反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判斷法院為促使惡性輕微之偶發犯或初犯改過自新所為緩刑之寬典是否已難收預期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並審慎裁量原宣告之緩刑應否撤銷,以免過於嚴苛,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原訴字第5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10
8年2月24日至113年2月23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2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20小時之法治教育,於108年2月24日確定在案。受刑人對於應遵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規定事項、保護管束期間如欲遷移戶籍,應先提出聲請經核准始得辦理、如違反依法聲請撤銷等情均表示沒有意見,此有108年4月15日執行筆錄在卷可稽,惟受刑人自
108年12月起迄109年4月已連續5月未至地檢署報到,此有本院上開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護327字函及送達證書、108年度執護勞字第56號觀護卷宗所附之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通知書、觀護輔導紀要,而案母表示目前都找不到案主,很久沒有跟案主聯絡,顯見受刑人行蹤不明。是受刑人迄今未參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舉辦之法治教育課程及義務勞務事務(應履行240小時,實際履行6小時),而違反上開刑事判決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所定上開緩刑條件之情形,已堪認定。參酌受刑人既未對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致該判決因而確定,又迄今亦未向聲請人表示對於上開緩刑條件有任何無法履行之正當事由,可徵受刑人已折服上開刑事判決,並對該判決所定之上開緩刑條件予以認同,亦有能力履行。然其明知應遵期履行上開緩刑條件,經聲請人告誡,迄今卻未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及義務勞務事務,致聲請人無從執行保護管束命令,足認其故意且無正當事由不履行上開緩刑條件,違反情節重大,亦無從再預期受刑人猶能恪遵相關法令規定,顯見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並無不合,自應撤銷受刑人所受之緩刑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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