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大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大衛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0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確含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分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朱大衛於民國109年6月18日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41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6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嗣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0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附表:
編號扣案毒品名稱毒品成分鑑定書不起訴處分書案號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量1.058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09年度毒偵字第4403號卷第73頁)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0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