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8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844號債權人 林谷諭 債權人 林宋淑惠 債務人 吳健裕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谷諭給付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宋淑惠給付新台幣玖拾萬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