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2號聲請人 陳品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4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7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4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5年7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廣告刊登證明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趙彬┌─────────────────────────────────┐│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陳美吟 │陽信商業銀行東│105年6月12日│17,900元│AE0000000││││寧簡易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