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848號、99年度執字第2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共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共二罪,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274號、98年度簡字第1194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按附表編號1「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及本院98年度易字第2274號判決書正本上所載起訴案號均核屬誤載,應為「98年度偵字第13384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