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奕全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7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奕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奕全前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2年1月確定,並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107年1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