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4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李雅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東方之泉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淑敏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銘義
張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柒拾玖萬參仟玖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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