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 江聰明 代理人 江瑞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5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360│├──┼──────────┼───────┼──┼──┤│002│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88│├──┼──────────┼───────┼──┼──┤│003│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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