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55號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予銣

債務人 洪健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以下同)181,528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8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及已核算未受償利息10,597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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