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8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8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81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謝翊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㈠債務人謝翊景於民國106年1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
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最高收取3個月。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4910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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