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887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照元 債務人 陳瑞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零貳拾陸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