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47號原告 廖姵琪 被告 許維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麗文
法官劉達鴻法官趙俊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壽君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