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6號原告 劉廣平 被告 劉來靖
劉慶松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
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並未載明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及訴之聲明,於法未合。上開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以10
9年度補字第788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上列事項,此有本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參,是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