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310號
原   告 新生報業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展寧
訴訟代理人  劉文海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北門郵局第367號
被   告  萬祥玉 (即 萬斯 選之繼承人)
       萬祥民 (即萬斯選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
九時三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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