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遺產稅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9號原告 洪世紘 被告 洪有銘
洪靖雁 洪靖宜 洪逸樺 洪麗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遺產稅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