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59號聲請人 許子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張惠晴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0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108年10月5日24,822元BA00000002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108年9月5日27,650元B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