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3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嬴奇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9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李嬴奇被訴妨害風化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7月3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行審判程序。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