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陳秋永 (已死亡)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以陳秋永為被告,於民國101年3月23日提起本件訴訟,惟陳秋永已於起訴前之95年2月19日死亡,有除戶謄本附卷可按。是原告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陳秋永提起訴訟,其起訴之對象既不存在,復無從命為補正,揆之首揭規定,其此部分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另對被告 黃重雄 起訴部分,則由本院別為裁判,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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