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附民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47號原告 范楚然 被告 謝依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原告請求被告取走其外套之損害賠償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7,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被告取走原告精品STRELLSON外套值17,800元,應予賠償。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毀損一案,原告雖主張受有被告取走其外套之損害,然該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亦非本件刑事訴訟起訴之範圍,原告此部分損害賠償請求即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依據首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為不合法,應予以駁回。其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併予駁回其聲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