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695號債權人永業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湘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併請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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