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撤緩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撤緩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勢樽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勢樽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勢樽因犯交通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8月27日以109年度審交訴字第62號判決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於109年10月13日確定在案。受刑人乃於緩刑期內即111年2月17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1年10月6日以111年訴字第8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4741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2年4月18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交通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9年8月27日以109年度審交訴字第62號判決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於109年10月13日確定在案;復於緩刑期內之111年2月17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1年10月6日以111年訴字第8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4741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2年4月18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案件判決書在卷可參。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再故意犯罪,且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揆諸前揭規定,應撤銷其緩刑宣告。是聲請人於上開科刑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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