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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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3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吳俊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貳拾肆萬貳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吳俊良於民國102年9月10日向債權人貸款新臺幣
850萬元,並簽訂「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其借款期間、約定利率及償付方式各按「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㈡詎料債務人吳俊良自104年1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屢經
催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現債務人仍積欠本金新臺幣8,242,665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違約金,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