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8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8863號債權人永大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 陳欣懋 即永承工業社債務人力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永大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肆拾
伍萬貳仟零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欣懋即永承工業社給付新台幣壹佰叁
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永大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陳欣懋即永承
工業社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