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6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鍾強

上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強(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04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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