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政璋選任辯護人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陳秉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政璋自民國壹佰壹拾年伍月貳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杜政璋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於民國106年8月2日經本院裁定限制出境、出海,嗣因刑事訴訟法之限制出境新制施行,由受命法官於109年1月2日重為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規定,處分自109年1月2日起至10
9年9月1日止限制出境、出海。嗣再裁定自109年9月2日起至110年5月1日止限制出境、出海。
三、茲被告上開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即將屆滿,經於110年4月9日審判期日當庭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其等均稱無意見等語。本院審酌現有卷證,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刑法第13
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疑仍屬重大,其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均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審之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乃人性之常,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是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本案雖已於110年4月9日辯論終結,然尚未宣判,且將來仍有上訴或執行之可能性,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為確保後續上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繼續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陳俊宏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李季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