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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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82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債務人凌雲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柒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