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23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2,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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