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23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2,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