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4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柏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柏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張菁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