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附民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四一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楊子莊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