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420號原告 黃豐仁 訴訟代理人 洪湘妮 被告 曾家豪 被告 黃勇憲 上列原告因被告毀損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三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36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乙○○之住所雖在高雄市,惟原告依據侵權行為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主張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及結果地均在臺南市麻豆區,依上開說明,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為: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631,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附民卷第6頁)。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其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31,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47頁)。核原告上開所為訴之變更,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為朋友關係,被告甲○○因向原告擔任法定代理人之東
昇汽車有限公司(登記地址為臺南市○○區○○○路○○○巷11之2號,實際營業處為臺南市○○區○○○路○○○號,下稱東昇公司)購買二手車衍生糾紛,竟於民國107年6月8日晚間8時許,以電話及通訊軟體LINE邀集被告乙○○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數名,先在臺南市安平區觀夕平台集合後,被告即與上開成年人共同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聯絡,於107年6月9日凌晨1時許,分乘被告乙○○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及不知情之訴外人 李登源 、 張育源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TDE-6009號營業小客車前往東昇公司,並以棍棒等工具,敲擊停放在東昇公司內待售之如附表所示8輛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之車體、後視鏡、玻璃等,受有不同程度之損傷,而減損系爭車輛之美觀效用及價值(下稱系爭事故)。被告上開行為,業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791號判決判處被告甲○○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被告乙○○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㈡如附表編號1所示車輛為訴外人 鄭靜宜 所有、編號2至8所
示車輛為東昇公司所有,鄭靜宜及東昇公司各就如附表編號
1所示車輛、編號2至8所示車輛受損部分,支出修復費用79,200元、552,500元,並分別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車輛、編號2至8所示車輛因系爭事故遭毀損所生之債權讓與原告,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31,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估價單、汽車新
領牌照登記書、行車執照、車輛認購書、系爭車輛受損照片、車輛損害賠償債權請求權讓與同意書、雲林縣及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證明書、拍賣車輛紀錄、汽車買賣契約書與讓渡契約書為證(見附民卷第9頁至第26頁,本院卷第49頁至第109頁、第225頁至第265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件卷宗及向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及新營監理站調閱系爭車輛車籍資料(見本院卷第153頁至第185頁)查閱屬實。而被告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既係共同毀損系爭車輛,其等之行為均為系爭車輛受損害之共同原因,具有行為共同關連性,被告自應就系爭車輛受損部分,負連帶賠償責任。
㈢復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96條、第21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確有故意之情,已如前述,依上開規定,被告即應連帶賠償系爭車輛因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受損之修復費用為631,700元、鄭靜宜及東昇公司業將其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讓與原告等語,業據其提出前開估價單及車輛損害賠償債權請求權讓與同意書為證,依上開估價單與系爭車輛受損照片對照觀之,維修項目與受損害部位相符,堪信屬實。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則以系爭車輛於如附表「出廠日期」欄所示期間出廠,迄系爭事故發生時已使用如附表「使用年數」欄所載期間(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未滿1月以1月計),故系爭車輛修復之必要費用於扣除零件折舊後加計板金、烤漆及工資費用後為204,39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原告請求系爭車輛必要修復費用於204,393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其起訴狀繕本於108年5月6日送達被告甲○○(見附民卷第27頁)、於108年4月24日送達被告乙○○(見附民卷第33頁),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併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即108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04,393元,及自108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所為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該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並無准駁之必要。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蘇嬿合【附表】┌─┬──────┬────┬──┬────────┬──┬──────────────┬──────────────┬──────┐│編│車牌號碼│出廠日期│使用│維修價格│年數│折舊額│折舊後餘額│扣除零件折舊││號││(民國)│年數│(新臺幣,下同)│├──────────┬───┼────────┬─────┤後加計工資費││││││││計算方式│金額│計算方式│金額│用(A+B)│├─┼──────┼────┼──┼────────┼──┼──────────┼───┼────────┼─────┼──────┤│1│7461-WZ│92年9月│14年│零件:48,600│1年│48,600×0.369│17,933│48,600-17,933│30,667│35,462│││(新車牌號碼││10月│├──┼──────────┼───┼────────┼─────┤│││:AZE-7206)││││2年│30,667×0.369│11,316│30,667-11,316│19,351│││││││├──┼──────────┼───┼────────┼─────┤│││││││3年│19,351×0.369│7,141│19,351-7,141│12,210│││││││├──┼──────────┼───┼────────┼─────┤│││││││4年│12,210×0.369│4,505│12,210-4,505│7,705│││││││├──┼──────────┼───┼────────┼─────┤│││││││5年│7,705×0.369│2,843│7,705-2,843│4,862(A)││││││├────────┴──┴──────────┴───┴────────┴─────┤││││││板金、烤漆、工資:30,600(B)││├─┼──────┼────┼──┼───────┬───┬──────────┬───┬────────┬─────┼──────┤│2│RAZ-1526│104年3月│3年│零件:21,600│1年│21,600×0.369│7,970│21,600-7,970│13,630│23,259│││(新車牌號碼││4月│├───┼──────────┼───┼────────┼─────┤│││:AWU-9375)││││2年│13,630×0.369│5,029│13,630-5,029│8,601│││││││├───┼──────────┼───┼────────┼─────┤│││││││3年│8,601×0.369│3,174│8,601-3,174│5,427│││││││├───┼──────────┼───┼────────┼─────┤│││││││4月│5,427×0.369×4/12│668│5,427-668│4,759(A)││││││├───────┴───┴──────────┴───┴────────┴─────┤││││││板金、烤漆、工資:18,500(B)││├─┼──────┼────┼──┼───────┬───┬──────────┬───┬────────┬─────┼──────┤│3│AWK-0332│103年4月│4年│零件:21,100│1年│21,100×0.369│7,786│21,000-0000│13,314│21,036│││(新車牌號碼││3月│├───┼──────────┼───┼────────┼─────┤│││:AZE-5595)││││2年│13,314×0.369│4,913│13,314-4,913│8,401│││││││├───┼──────────┼───┼────────┼─────┤│││││││3年│8,401×0.369│3,100│8,401-3,100│5,301│││││││├───┼──────────┼───┼────────┼─────┤│││││││4年│5,301×0.369│1,956│5,301-1,956│3,345│││││││├───┼──────────┼───┼────────┼─────┤│││││││3月│3,345×0.369×3/12│309│3,345-309│3,036(A)││││││├───────┴───┴──────────┴───┴────────┴─────┤││││││板金、烤漆、工資:18,000(B)││├─┼──────┼────┼──┼───────┬───┬──────────┬───┬────────┬─────┼──────┤│4│0891-VT│97年6月│10年│零件:66,900│1年│66,900×0.369│24,686│66,900-24,686│42,214│32,492│││(重領車牌號││1月│├───┼──────────┼───┼────────┼─────┤│││碼:AZE-7320││││2年│42,214×0.369│15,577│42,214-15,577│26,637││││)│││├───┼──────────┼───┼────────┼─────┤│││││││3年│26,637×0.369│9,829│26,637-9,829│16,808│││││││├───┼──────────┼───┼────────┼─────┤│││││││4年│16,808×0.369│6,202│16,808-6,202│10,606│││││││├───┼──────────┼───┼────────┼─────┤│││││││5年│10,606×0.369│3,914│10,606-3,914│6,692(A)││││││├───────┴───┴──────────┴───┴────────┴─────┤││││││板金、烤漆、工資:25,800(B)││├─┼──────┼────┼──┼───────┬───┬──────────┬───┬────────┬─────┼──────┤│5│AWU-9156│100年5月│7年│零件:123,000│1年│123,000×0.369│45,387│123,000-45,387│77,613│27,904│││││2月│├───┼──────────┼───┼────────┼─────┤│││││││2年│77,613×0.369│28,639│77,613-28,639│48,974│││││││├───┼──────────┼───┼────────┼─────┤│││││││3年│48,974×0.369│18,071│48,974-18,071│30,903│││││││├───┼──────────┼───┼────────┼─────┤│││││││4年│30,903×0.369│11,403│30,903-11,403│19,500│││││││├───┼──────────┼───┼────────┼─────┤│││││││5年│19,500×0.369│7,196│19,500-7,196│12,304(A)││││││├───────┴───┴──────────┴───┴────────┴─────┤││││││烤漆、工資:15,600(B)││├─┼──────┼────┼──┼───────┬───┬──────────┬───┬────────┬─────┼──────┤│6│AUJ-6111│97年2月│10年│零件:82,500│1年│82,500×0.369│30,443│82,500-30,443│52,057│21,253│││(新車牌號碼││5月│├───┼──────────┼───┼────────┼─────┤│││:AZL-2378)││││2年│52,057×0.369│19,209│52,057-19,209│32,848│││││││├───┼──────────┼───┼────────┼─────┤│││││││3年│32,848×0.369│12,121│32,848-12,121│20,727│││││││├───┼──────────┼───┼────────┼─────┤│││││││4年│20,727×0.369│7,648│20,727-7,648│13,079│││││││├───┼──────────┼───┼────────┼─────┤│││││││5年│13,079×0.369│4,826│13,079-4,826│8,253(A)││││││├───────┴───┴──────────┴───┴────────┴─────┤││││││烤漆、工資:13,000(B)││├─┼──────┼────┼──┼───────┬───┬──────────┬───┬────────┬─────┼──────┤│7│AFU-9091│104年1月│3年│零件:11,000│1年│11,000×0.369│4,059│11,000-4,059│6,941│9,254│││(新車牌號碼││6月│├───┼──────────┼───┼────────┼─────┤│││:AZE-0010)││││2年│6,941×0.369│2,561│6,941-2,561│4,380│││││││├───┼──────────┼───┼────────┼─────┤│││││││3年│4,380×0.369│1,616│4,380-1,616│2,764│││││││├───┼──────────┼───┼────────┼─────┤│││││││6月│2,764×0.369×6/12│510│2,764-510│2,254(A)││││││├───────┴───┴──────────┴───┴────────┴─────┤││││││烤漆、工資:7,000(B)││├─┼──────┼────┼──┼───────┬───┬──────────┬───┬────────┬─────┼──────┤│8│ACN-5799│99年2月│8年│零件:105,300│1年│105,300×0.369│38,856│105,300-38,856│66,444│33,733│││││5月│├───┼──────────┼───┼────────┼─────┤│││││││2年│66,444×0.369│24,518│66,444-24,518│41,926│││││││├───┼──────────┼───┼────────┼─────┤│││││││3年│41,926×0.369│15,471│41,926-15,471│26,455│││││││├───┼──────────┼───┼────────┼─────┤│││││││4年│26,455×0.369│9,762│26,455-9,762│16,693│││││││├───┼──────────┼───┼────────┼─────┤│││││││5年│16,693×0.369│6,160│16,693-6,160│10,533(A)││││││├───────┴───┴──────────┴───┴────────┴─────┤││││││板金、烤漆、工資:23,200(B)││├─┴──────┴────┴──┴─────────────────────────────────────────┼──────┤│總計│204,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