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敏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敏男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敏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
106年度簡字第6934號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46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備註││號││││及案號├──────┬────┼──────┬────┤得易科││││││││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判決確定│罰金之│││││││││││日期│案件││├─┼────┼────┼─────┼────┼──────┼────┼──────┼────┼───┼─────────┤│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6年7月12│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6年11│臺灣新北地方│106年12│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防制條例│2月,如│日10時許│地方法院│法院106年度│月20日│法院106年度│月15日││察署107年度執字第│││(施用二│易科罰金││檢察署10│簡字第6934號││簡字第6934號│││677號│││級毒品)│,以新臺││6年度毒││││││(已執畢)││││幣1千元││偵字第││││││││││折算1日││6601號│││││││├─┼────┼────┼─────┼────┼──────┼────┼──────┼────┼───┼─────────┤│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6年9月6│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7年1│臺灣新北地方│107年3月│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防制條例│4月,如│日某時許│地方法院│法院107年度│月30日│法院107年度│13日││察署107年度執字第│││(施用二│易科罰金││檢察署10│簡字第346號││簡字第346號│││6284號│││級毒品)│,以新臺││6年度毒││││││││││幣1千元││偵字第││││││││││折算1日││93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