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林德忠 被告 林凱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林昱志法官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