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翰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5920號、110年度緩字第27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2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RELX悅刻霧化煙彈(夏日青芒味)3%」貳盒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林翰奕 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92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9月7日確定,於111年9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RELX悅刻霧化煙彈(夏日青芒味)3%」2盒(詳110年度偵字第5920號卷第131頁,110年度保管字第2026號扣押物品清單,同卷第40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及同法第83條第1項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92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0年9月7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379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於111年9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0年度上職議字第3799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二)本件扣案之「RELX悅刻霧化煙彈(夏日青芒味)3%」2盒,係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至8月間,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大陸地區阿里巴巴網站,向不詳賣家所訂購,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偵5920卷第19至21、79至80、125至1
26、145至147頁),且上開物品之生產商係位於大陸地區深圳市,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安全處申請委託檢驗結果,均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04.15FDA研字第1080026892號檢驗報告書在卷可稽(見同上卷第40頁),屬藥事法所規範之偽藥或禁藥,核屬被告所有並供其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自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