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955號聲請人 黃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騫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臺上字第121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聲請人未提出票據號碼為TH0000000、TH0000000之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9日通知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109年3月23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