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北簡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竹北簡字第22號
原   告  葉清益
被   告  王信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即新臺
幣肆佰肆拾貳元,餘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捌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緣被告於民國100年4月23日凌晨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號計程車(下稱肇事車輛),由西向東行駛於光明六路
東二段,行經光明六路東二段與嘉豐北路路口處時,適逢原
告駕駛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由嘉豐南路由南向北行駛於內側車道至上開路口處,因被
告行駛之光明六路東二段路口號誌為閃光黃燈,其未減速慢
行小心通過,致撞擊系爭車輛右後輪弧處,造成系爭車輛受
損,所需修理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02,760元,為此爰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
告應給付原告202,76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
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0年4月23日凌晨1時許,駕駛肇事車
輛,由西向東行駛於光明六路東二段,行經光明六路東二
段與嘉豐北路路口處時,適逢原告駕駛所有系爭車輛由嘉
豐南路由南向北行駛於內側車道至上開路口處,因被告行
駛之光明六路東二段路口號誌為閃光黃燈,其未減速慢行
小心通過,致撞擊系爭車輛右後輪弧處,造成系爭車輛受
損等情,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行車紀錄光碟、估價
單、系爭車輛行車執照、行車紀錄影像翻拍照片、臺灣省
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01年2月6日竹苗鑑00
00000字第1015300484號函檢附之鑑定意見書等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調取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當事人登記聯單、調查筆錄、
酒精測定紀錄表、照片黏貼紀錄表等件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應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
(二)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左列規定
: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警察之指示,遇有交通警察指揮
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特種閃
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閃光黃燈表示『警告』,
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
規則第2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駕駛
肇事車輛行經閃光黃燈號誌之路口時,本應減速接近,注
意安全,小心通過,且依當時天候雨、夜間有照明、無缺
陷柏油路面、無障礙物、視距良好、閃光號誌運作正常,
尚無不能注意燈光號誌指示之情事,然被告卻未減速慢行
並小心通過前開閃光黃燈號誌路口,足徵被告就本件事故
之發生有過失。參以原告提出之臺灣省竹苗區車輛行車事
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亦認被告駕駛肇事車輛,行經
閃光黃燈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小心通過,為肇事次因等
情,與本院上開認定相同,有該會鑑定意見書一份可稽。
是以被告就本件事故之發生確有過失,且系爭車輛受損與
被告之過失行為亦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就本件事故
負過失侵權行為責任。
(三)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
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
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
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
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
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
︰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77
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系爭車輛因
本件事故修復費用為202,700元(其中工資29,000元、零
件102,600元、板金47,100元、烤漆24,000元),有原告
提出之建鑫汽車板金企業估價單附卷可參(品項區分詳如
附表二、三、四所示)。惟系爭車輛係於83年8月27日領
照使用,有行車執照附卷可憑,至本件車禍發生時(100
年4月23日),已使用16年8月(未滿1月以1月計,營
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參照),依前揭說明
,其以新品取代舊品間之差價應予折舊扣除。本件修車費
用為202,700元,其中零件費用102,600元,本院依行政
院(86)財字第52051號、臺(45)財字第4180號令公布
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
法計算其折舊,即系爭車輛耐用年數5年,每年折舊率千
分之369,上開更新零件折舊後金額為10,264元(計算方
式詳如附表一所示)。據此,系爭車輛所需必要之修復費
用數額,應為更新零件折舊後之金額10,264元、工資29
,000元、板金47,100元、烤漆24,000元之合計,而為11
0,364元。
(四)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
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前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
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又「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
以上者,不得駕車」、「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
如左: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
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
得續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道路交通
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本件車禍之發生,固因被告行經閃光黃燈號誌路口時,未
遵守「車輛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之過失行為
所致。然查本件事故發生當時,原告在呼吸中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78毫克之情形下,駕駛系爭車輛沿嘉豐南路由南
往北方向行駛至光明六路東二段與往嘉豐北路路口處時,
因其行經閃光紅燈號誌路口,未遵守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線道車即被告所駕駛之肇事車輛先行通過,終致肇
事,則揆諸前揭說明,應依與有過失之規定減輕被告責任
。本院審酌本件肇事情節,因原告有醉酒駕車、未暫停禮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之過失,及被告有未能減速慢行之過失
,是原告之過失行為顯較被告為重,爰依兩造過失之程度
,減輕被告賠償金額百分之60,即被告應賠償原告44,146
元。【110,364×(1-60﹪)=44,146,元以下四捨五
入】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得向被告請求賠償
之金額為44,146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4,146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
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
許。至逾此部分之請求,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為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之金額在50萬元以下,
係屬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之事件,就原告勝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是原告陳明願供擔
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必要,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
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
、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秀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附表一:
┌────────────────────────────┐
│系爭車輛即BU-9166號自用小客車更新零件費用折舊之計算│
│(零件費用金額102,600元之計算詳如附表二所示)│
├─────┬──────────────────────┤
│第一年折舊│102,600×0.369=37,859│
├─────┼──────────────────────┤
│第二年折舊│(102,600-37,859)×0.369=23,889│
├─────┼──────────────────────┤
│第三年折舊│(102,600-37,859-23,889)×0.369=15,074│
├─────┼──────────────────────┤
│第四年折舊│(102,600-37,859-23,889-15,074)×0.369│
││=9,512│
├─────┼──────────────────────┤
│第五年折舊│(102,600-37,859-23,889-15,074-9,512)│
││×0.369=6,002│
├─────┼──────────────────────┤
│時價亦即折│102,600-37,859-23,889-15,074-9,512│
│舊後之金額│-6,002=10,264│
├─────┴──────────────────────┤
│備註:│
│一、上列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二、自用小客車耐用年限5年,故零件折舊5年後之價額為其底│
│限價額,是以本件自用小客車使用時間雖已超過5年,惟超│
│過5年部分則不再予以計算折舊。│
└────────────────────────────┘
附表二:
┌──────────────────┬─────────┐
│零件│工資│
├───────────┬──────┼─────────┤
│品名│金額:新臺幣│金額:新臺幣│
├───────────┼──────┼─────────┤
│前R三腳架下(正廠)│9,000元│3,000元│
├───────────┼──────┼─────────┤
│前R仰角(正廠)│6,100元│2,800元│
├───────────┼──────┼─────────┤
│前R避震器(正廠)│3,200元│1,000元│
├───────────┼──────┼─────────┤
│前R上三腳架(正廠)│2,800元│2,000元│
├───────────┼──────┼─────────┤
│輪胎R外胎│2,800元│無│
├───────────┼──────┼─────────┤
│鋼圈R專用│5,500元│1,000元│
├───────────┼──────┼─────────┤
│方向機陀桿(正廠)│1,500元│500元│
├───────────┼──────┼─────────┤
│後R避震器(正廠)│3,200元│1,000元│
├───────────┼──────┼─────────┤
│後R上三腳架(正廠)│1,800元│1,000元│
├───────────┼──────┼─────────┤
│後R中三腳架(正廠)│1,800元│1,200元│
├───────────┼──────┼─────────┤
│後保險桿總成│7,200元│2,800元│
├───────────┼──────┼─────────┤
│前保險桿總成(正廠)│11,500元│3,500元│
├───────────┼──────┼─────────┤
│後吋子板通風網(正廠)│3,200元│600元│
├───────────┼──────┼─────────┤
│後吋保桿邊固定架2│1,000元│800元│
├───────────┼──────┼─────────┤
│角燈│600元│200元│
├───────────┼──────┼─────────┤
│後燈(正廠)│3,500元│無│
├───────────┼──────┼─────────┤
│前吋下車側(正廠)│2,000元│200元│
├───────────┼──────┼─────────┤
│前門下車側│2,600元│200元│
├───────────┼──────┼─────────┤
│後定及內裡切板2│8,500元│無│
├───────────┼──────┼─────────┤
│R前牛擔橫樑(正廠)│8,000元│4,000元│
├───────────┼──────┼─────────┤
│四輪定位及水平4│2,000元│無│
├───────────┼──────┼─────────┤
│方向主機(正廠)│14,800元│3,200元│
├───────────┼──────┼─────────┤
│合計:│102,600元│29,000元│
└───────────┴──────┴─────────┘
附表三:
┌───────────────┐
│板金│
├────────┬──────┤
│品名│金額:新臺幣│
├────────┼──────┤
│A柱板金校正│12,000元│
├────────┼──────┤
│前吋子板板金│3,600元│
├────────┼──────┤
│前門R板金│3,000元│
├────────┼──────┤
│後吋板金通屋頂│22,000元│
├────────┼──────┤
│後吋內龜變形修復│1,500元│
├────────┼──────┤
│L後吋板金│5,000元│
├────────┼──────┤
│合計│47,100元│
└────────┴──────┘
附表四:
┌───────────────┐
│烤漆│
├────────┬──────┤
│品名│金額:新臺幣│
├────────┼──────┤
│後L吋烤漆通屋頂│3,000元│
├────────┼──────┤
│前保桿上烤漆│1,500元│
├────────┼──────┤
│前保桿中烤漆│3,000元│
├────────┼──────┤
│前保桿下烤漆│1,500元│
├────────┼──────┤
│後保桿上烤漆│2,000元│
├────────┼──────┤
│後保桿中烤漆│3,000元│
├────────┼──────┤
│後保桿下烤漆│2,000元│
├────────┼──────┤
│後定烤漆│2,000元│
├────────┼──────┤
│前吋R烤漆│3,000元│
├────────┼──────┤
│L後吋烤漆通後定│3,000元│
├────────┼──────┤
│合計│2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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