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0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魏廷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文海 、 郭甄秦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甄秦、王文海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郭甄秦住居於新北市淡水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債務人王文海戶籍設於新北市中和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