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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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原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原保險字第1號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 律師複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
楊凱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呂雅晴 等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8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33,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