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21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秋緯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民國108年4月11日出境,並於民國110年4月29日為遷出登記,此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其須向國外送達之,依上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榕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