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8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桃園縣私立龍祥精神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徐子晴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炳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玖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主張依入住契約書得對債務人請求違約金,惟入住契約書第十四條雖規定「違約金:若甲方(即債務人)有欠繳月費情形發生時,自欠費日期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然契約書內並無關於利率之約定,違約金亦無從依「上開利率」計算,故該違約金約定欠缺必要記載事項,應屬無效,就違約金之請求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