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3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3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3256號債權人 孫承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達裕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達裕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之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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