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三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黃宏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零肆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萬零壹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陸拾萬零肆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拾萬零肆仟肆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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