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7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723號聲請人恆茂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6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彥樺┌────────────────────────────────────────────────────────┐│附表:97年度除字第17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96年6月15日│17,620元│ON0000000││││有限公司鍾琴│孝分行│││││├──┼─────────┼─────────┼───────────┼─────────┼────────┼──┤│002│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96年4月15日│52,013元│ON0000000││││有限公司鍾琴│孝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