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37號聲請人 王士杰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常春藤國民小學上開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常春藤國民小學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常春藤國民小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後附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常春藤國民小學之董事長,於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4年7月6日報經臺中市政府核准設立,茲因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常春藤國民小學第三屆第十二次董事會議紀錄影本、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備修訂之公函影本、修訂前及修訂後之捐助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件為憑,為此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常春藤國民小學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鄭郁慈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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