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22號
113年度易字第449號
113年度易字第450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惠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侵入住宅竊盜」之記載應更正為「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一第1行已記載被告「踰越門窗」之事實;理由欄甲、貳、二第4行至第14行亦記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踰越門窗之法律說明,並記載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等文字。是原判決上開「侵入住宅竊盜」之記載顯係誤寫,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侵入住宅竊盜」之記載應更正為「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