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475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丁○○ 蔡玉章 之繼相對人戊○○蔡玉章之繼相對人丙○○蔡玉章之繼上列三人之甲○○住台南縣新營市○○街○○號法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蔡玉章於民國94年11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28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被繼承人蔡玉章對人對聲請人負債4,099,881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而被繼承人蔡玉章於97年5月30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宅配金』專案合約書、被繼承人蔡玉章之繼承系統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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