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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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志軒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4之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欄:「112年度中簡字第69號、112年度簡字第7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113年度中簡字第69號、113年度簡字第7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4之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欄:「112年度中簡字第69號、112年度簡字第7號」之記載,分別係正確案號「113年度中簡字第69號、113年度簡字第7號」之誤寫,而此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瑋陵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