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義彰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義彰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粘凱庭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