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4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4007號債權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債務人名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名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名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黃金城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