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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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75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林朝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七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朝詮於民國93年11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惟債務人未按月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尚結欠本金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柒佰柒拾貳元、利息肆佰參拾元與違約金參佰元(上開利息、違約金結算至民國103年10月8日止)及本金壹萬柒仟柒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103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七七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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